房屋租賃關系設立、變更、終止的,當事人應自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或證件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經審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并核發(fā)、變更或注銷《房屋租賃證》。
?。ㄒ唬┏鲎馊撕统凶馊说纳矸莼蛸Y格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證件;
?。ㄈ孀赓U合同或協(xié)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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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權出租的證明必須依法公證;
(六)承租房屋用作工場、倉庫的,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門的安全合格證明;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或證件。
軍隊房屋租賃在按照軍隊房地產租賃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后,到當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加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專用章。
第八條 《房屋租賃證》實行年度換證制度。未按規(guī)定辦理年度換證手續(xù)的,原《房屋租賃證》自行失效。
第九條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管理的有效憑證。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使用權的合法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當事人持《房屋租賃證》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和暫住證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和暫住證、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時,應查驗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核發(fā)的《房屋租賃證》。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證》遺失的,應向原登記發(fā)證機構申請補發(fā)。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租金,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核驗,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并核發(fā)《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但應給予當事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注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收回《房屋租賃證》:
(一)申報不實的;
(二)房屋滅失或停租的;
?。ㄈ┓课莩霈F重大安全隱患,不適合繼續(xù)出租的。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審查不當、登記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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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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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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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环瞎?、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ň牛┯嘘P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房屋出租情況、房屋租賃中介行為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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