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于2003年5月購買了一套小產證尚未辦出的二手房。申請安裝煤氣時,煤氣公司說需要原房主到房屋所屬居委會出具證明。這套房子現(xiàn)屬于李先生,但由于房價上漲,原房主有意毀約,不愿開具證明,還表示要到法院起訴,準備收回房屋。李先生想知道這樣的購房情況是否合法,如果原房主起訴該怎么辦。
李先生在與上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上家的房地產權證(俗稱“小產證”)尚未辦出,只要該房屋不屬于法律禁止轉讓類房屋,那么該房地產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此類交易辦理房屋轉讓過戶手續(xù)的時間須等到上家小產證辦出。若上家另有抵押貸款,還須上家還清貸款,注銷抵押后,方可辦理。故該類房屋買賣的交易風險是很大的。
就小產證而言,若小產證未辦出,要查清小產證至今未辦出的原因是什么,有無可歸責于上家的原因以及合同是否能夠繼續(xù)履行;反之,若辦出,要首先確定是否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應盡的合同義務,再確定上家哪些義務未履行,是否構成違約。根據(jù)情況可訴至法院要求上家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要求單方解除合同,并由上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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