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李文滿購買了一套面積不大的老公房,想通過出租投資賺錢,當時這套55平方米的房子花了他38萬元。
經(jīng)過一年時間的嘗試,他決定賣出這套房產(chǎn),因為出租收益并不如預期的多,而當時的房價漲幅又頗高,讓他很動心,于是他在當?shù)氐囊患抑薪楣緬斐隽宿D(zhuǎn)讓的牌子,叫價45萬元。
2005年3月11日,中介通知他,有位先生對掛牌的房子有興趣,想上門來看。于是,當天晚上,買家郭先生上門看了房子,表示很喜歡,并商談下降一些價格。
經(jīng)過1天時間的商量,買賣雙方迅速達成協(xié)議,43萬成交,并于3月13日簽訂轉(zhuǎn)讓協(xié)議并交了定金四萬元。
記者看到,在這份轉(zhuǎn)讓協(xié)議以及和中介簽署的居間協(xié)議中都有這樣一個條款:“如果買家無法辦理出房屋貸款[50%部分一次性自付,50%部分貸款],該協(xié)議自動終止,定金全額返還,并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不辦貸款
簽了協(xié)議后,中介找李文滿商量,說現(xiàn)在的二手老公房貸款辦理有點難度,擔心郭先生辦不出來,讓他想想辦法。
李文滿想起來自己認識一個熟人在一家擔保公司就職,就去找他詢問。那位熟人在詳細了解了這個情況后,表示解決辦法很簡單,只要通過他們的渠道向銀行申請,絕對能辦下來貸款。
于是李文滿立刻將這個消息告之郭先生和中介,并幫下家聯(lián)系好了所有擔保公司的事項,讓他3月14日去辦理手續(xù)。
誰知風云突變就在那幾天。郭先生3月14日沒有出現(xiàn)在擔保公司門口,李文滿跟他聯(lián)系后他表示推遲一天,3月15日去,可是到了時候他人到了但是居然沒帶任何證件材料,于是只得約好3月17日再去。但是到了那天上午,李文滿收到一條來自擔保公司的短消息說:”郭先生打電話來說他不用貸款了,請你不用來了。
此時,李文滿想起最近中央剛剛下達了一系列穩(wěn)定房價的措施,社會上也在傳說房價可能要跌,于是懷疑下家是否考慮到這一點,想撤回投資。
3月20日,雙方在中介的撮合下再次見面,事實印證了李文滿的猜想,下家明確表示,因為貸款無法申請到,他無力購房,要求返回定金。
公堂相見
由于李文滿不同意全額返回定金,而郭先生則堅持貸不出款的責任不在己,雙方只能上法庭理論了。
5月9日開庭。法庭上,原告郭先生表示,辦不出貸款的是因為李文滿不配合,應該他去辦證明出示材料的他都不去。這一點經(jīng)過中介公司和擔保公司的證明被駁斥了,因為他們都證明李文滿對貸款一事非常起勁,每天通過電話聯(lián)系,還上門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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